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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旬老太将财产留“干儿子”,法院判决遗嘱无效:男子人为阻断老太与家人联系,还在其离世后将骨灰撒在山野

十大品牌 2025年08月26日 15:44 1 admin

上海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九旬老人王老太(化名)通过律师见证订立遗嘱,将名下房产及存款全部留给无血缘关系的 “干儿子” 老刘(化名),却在去世后引发遗产争夺。法院经调查发现,老刘不仅编造身份博取老人信任,还人为阻断老人与家人联系,甚至在老人离世后擅自将骨灰撒入山野。最终,法院判定遗嘱无效,判令老刘返还老人 20 余万元存款。这起案件不仅关乎财产归属,更揭露了老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潜在风险,为社会敲响了警钟。

一、遗嘱引发的遗产纠纷:“干儿子” 与亲孙子对簿公堂

2024 年 4 月,上海长宁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起诉状 —— 原告老刘以 “干儿子” 身份,将王老太的亲生子女及孙子小林(化名)告上法庭,要求依据一份 2023 年 11 月订立的遗嘱,独占王老太名下全部遗产,其中核心财产是位于上海遵义路的一套房产。

起诉状中,老刘详细叙述了他与王老太的 “特殊缘分”:王老太早年与前夫离婚,晚年因与子女关系疏远,长期居住在松江区一家养老院,还患有慢性骨髓炎。老刘自称自幼学医,退休前是 “军医”,常在养老院门口免费为老人看病。2019 年,他为患有骨髓炎的王老太进行调理,病情逐渐好转,王老太深受感动,主动认他做 “干儿子”。此后,他将王老太从养老院接出,两人共同生活近四年,期间他悉心照料,尽到了 “子女应尽的义务”。

九旬老太将财产留“干儿子”,法院判决遗嘱无效:男子人为阻断老太与家人联系,还在其离世后将骨灰撒在山野


2023 年 11 月 2 日,91 岁的王老太在两名律师的见证下,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。遗嘱内容明确写道:“本人百年之后,所有财产全部由大儿子老刘一人继承(主要财产就是遵义路房产)。遗嘱执行人为老刘。” 老刘称,2023 年 12 月底,王老太在家中不慎摔伤,经医治无效去世,他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,理应获得全部遗产。

然而,王老太的孙子小林却对这份遗嘱提出强烈质疑,并向法院提交了反驳证据。小林在答辩状中表示,奶奶王老太的晚年生活并非如老刘所述那般 “无人照料”。2016 年之前,奶奶一直由父亲大林(王老太的小儿子)照顾;2016 年父亲因心脏病身体变差,无力继续照料,才将奶奶送进养老院,但仍坚持每周探望,为奶奶送生活用品、陪她聊天。2019 年,父亲健康状况急剧恶化,无法再前往养老院,2020 年便因病去世。

“处理完父亲的后事,我第一时间就去养老院,想接手照顾奶奶,却被养老院工作人员告知,奶奶在 2019 年底被一个叫老刘的男人以‘去山东探亲’为由接走了。” 小林回忆,当时他既惊讶又着急,赶紧联系山东的亲戚,得知奶奶确实和老刘去过侄女家,但停留不到一周就离开了,之后便失去了联系。“我多次尝试添加老刘的微信,他都拒绝通过;打电话要么无人接听,要么接通后说‘老太太挺好的,不用你操心’,然后就挂断。”

九旬老太将财产留“干儿子”,法院判决遗嘱无效:男子人为阻断老太与家人联系,还在其离世后将骨灰撒在山野


更让小林无法接受的是,他向法院提交了一份 2014 年王老太订立的公证遗嘱,遗嘱中明确写明:“本人名下位于遵义路的房产,在百年之后由孙子小林继承;名下银行存款由子女按法定继承分配。”“奶奶有亲生子女和我这个孙子,怎么可能突然改变主意,把所有财产都留给一个外人?” 小林认为,老刘一定是用了不正当手段,骗取了奶奶的信任和遗嘱。

二、遗嘱中的疑点:身份造假与事实矛盾

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徐莉接手此案后,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,很快发现了诸多不合常理的疑点。

首先是遗嘱内容与事实的矛盾。在遗嘱见证笔录和同步录制的视频录像中,王老太多次将老刘称为 “大儿子”,还提到 “小儿子大林于 2023 年刚去世,其他子女都不管自己,老大以前在国际(维和)部队工作,多年走过 70 多个国家,没有住房,所以(把遗产)都留给老大”。但根据小林提交的证据,王老太的小儿子大林早在 2020 年就已去世,并非 2023 年;而老刘在庭审中面对法官询问时,却改口称 “自己从未参加过国际维和部队,也没去过 70 多个国家,王老太说的是从其他老人那里听来的传言”。

九旬老太将财产留“干儿子”,法院判决遗嘱无效:男子人为阻断老太与家人联系,还在其离世后将骨灰撒在山野


其次是律师见证过程的瑕疵。为遗嘱提供见证服务的两名律师在庭审中表示,当时是老刘主动联系他们,称 “母亲想订立遗嘱”,并提供了王老太的身份信息,但并未提及他与王老太并非亲生母子关系。律师承认,在见证过程中,他们未核实王老太与老刘的亲属关系,也未对王老太所述的 “子女不管自己”“小儿子刚去世” 等情况进行核实,仅根据两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完成了见证程序。

此外,老刘对 “阻断联系” 的解释也漏洞百出。当法官询问为何拒绝小林添加微信、不告知王老太的联系方式时,老刘称 “自己不太会用微信,不知道怎么通过好友请求”;对于王老太更换手机号的说法,他表示 “老太太到山东后手机摔坏了,新号码没来得及告诉家人”。但小林反驳称,他曾联系过王老太的老邻居和以前的同事,大家都表示 2019 年后就再也没见过王老太,也没收到过她更换号码的通知。

为了查清真相,徐莉决定不再局限于庭审中的书面证据,而是前往王老太最后生活的地方 —— 山东某农村,展开实地调查。

三、实地调查:揭开隐藏的真相

2024 年 6 月,徐莉和书记员驱车前往山东,找到了老刘与王老太共同租住的农村自建房。这是一间位于村子边缘的老旧平房,院子里杂草丛生,房门紧锁,窗户上的玻璃有几块已经破损。周边村民看到法官一行人,纷纷围拢过来,七嘴八舌地讲述他们知道的情况。

“那个男的(老刘)平时很少和我们说话,有人问他和老太太是什么关系,他就说是‘母子’,还说自己以前是军医,专门来农村养病的。” 一位住得最近的村民回忆,“老太太平时不怎么出门,偶尔坐在门口晒太阳,看起来精神不太好,我们想跟她聊聊天,那个男的就会过来打断,说老太太需要休息。” 另一位村民补充道:“他们租这个房子一年租金 5000 块,都是那个男的交的,但平时很少看到他买东西,倒是经常看到他去镇上的银行。”

随后,徐莉前往当地医院,调取了王老太的急救记录和病历。2023 年 12 月 22 日的急救记录显示:“患者于当日凌晨 5 时许被家属发现昏迷、呼吸困难,家属直至上午 10 时 54 分才拨打 120 急救电话。急救人员 11 时 05 分到达现场,患者已无自主呼吸和心跳,经抢救无效,于 11 时 40 分宣布死亡。”

“从发现昏迷到拨打急救电话,间隔了近 6 个小时,这完全不符合正常家属的反应。” 徐莉分析,“即使是凌晨发现情况,也应第一时间求救,延迟这么久,明显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。”

银行流水的调查结果则进一步暴露了老刘的 “谋财” 意图。王老太每月有 1.2 万元的养老金,且名下有一笔 20 余万元的定期存款,这是她多年的积蓄。但银行记录显示,从 2022 年 10 月开始,这笔定期存款被分多次转成活期,办理转账业务的均是老刘,且每次转账都由他代为签字。2023 年 1 月至 12 月期间,老刘通过 ATM 机分数十次取走了全部存款,每次取款金额都控制在 2 万元(ATM 机单日取款上限),有时甚至连续几天每天取款 2 万元。

面对这些证据,老刘在庭审中改口称,这些钱是王老太 “自愿赠与” 他的,用于支付两人共同生活的开支和王老太的医药费。但当法官要求他提供赠与协议或相关凭证时,他却无法拿出任何证据;对于 “医药费” 的说法,他也未能提供任何购药发票或医院收费单据。

“如果是正常赠与,王老太完全可以通过银行柜台办理转账,并留下书面记录,没必要通过 ATM 机频繁取现,这种操作方式本身就很可疑。” 徐莉指出,“王老太有稳定的养老金,完全能覆盖日常开支,老刘却将她的存款全部取走,且无任何合理用途说明,这显然不是单纯的‘照料’,而是带有非法占有目的。”

更令人震惊的是,法院在调查中还发现,老刘在王老太去世后,既没有通知她的任何亲属,也没有按照当地习俗办理后事,而是在偷偷将王老太的遗体火化后,将骨灰撒在了附近的山野里。“这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人伦情理,更是对逝者的不尊重,也进一步说明他不想让王老太的家人知道她的去世消息,以便独自占有遗产。” 徐莉说。

四、法院判决:遗嘱无效,返还财产

综合所有证据,长宁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作出一审判决:王老太 2023 年 11 月订立的代书遗嘱无效,老刘需向王老太的法定继承人(在世子女及小林)返还 20 余万元存款;王老太名下位于遵义路的房产,按照 2014 年的公证遗嘱,由孙子小林继承。

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,老刘的行为构成欺诈:首先,他编造 “国际维和部队军人”“军医” 等虚假身份,博取王老太的信任与同情;其次,他人为阻断王老太与家人的联系,故意隐瞒小林等人寻找她的事实,导致王老太误以为子女和孙子 “不赡养、不关心自己”,从而产生了 “将遗产留给老刘” 的错误动机。这种动机错误是因老刘的欺诈行为引发,且已在遗嘱订立过程中明确表达,属于意思表示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因欺诈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因此该代书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
关于遗产处理,法院认为,老刘对王老太的 “照料” 是建立在欺诈和非法占有财产的基础上,不属于合法的扶养行为,因此无权分得任何遗产。王老太的 20 余万元存款属于法定继承范围,应由其在世子女和小林共同均分;遵义路房产因有 2014 年的公证遗嘱,且该遗嘱内容合法有效,故由小林继承。

老刘对一审判决不服,提起上诉。2025 年 7 月 31 日,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五、司法建议与社会警示

案件判决后,长宁法院并未就此结束,而是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问题,向相关单位制发了司法建议。

针对养老院,法院建议完善老人外出、离院的管理制度:建立 “家属知情同意” 机制,老人若需离开养老院,必须由家属或经家属授权的人员陪同,或由养老院提前通知家属并获得书面同意;定期与老人家属沟通,及时通报老人的生活状况、健康情况及交往人员,避免老人被不明身份人员诱骗带离。

针对为遗嘱提供见证服务的律师事务所,法院建议加强律师的专业培训与管理:在办理遗嘱见证业务时,必须严格核实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,对 “非亲属继承”“全部遗产由一人继承” 等特殊情况提高警惕;见证过程中,应主动询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关系、订立遗嘱的原因,并对相关事实进行必要核实,避免因疏忽导致虚假遗嘱的产生。

主审法官徐莉在接受采访时特别提醒老年人:“面对陌生人的‘热情照料’,要保持警惕,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花言巧语,尤其是涉及财产处分、遗嘱订立等重要事项时,一定要多与子女、亲属沟通,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,确保自己的意愿真实、合法,避免因一时轻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。”

同时,她也呼吁子女及家属:“要多关心老年人的身心状况,尤其是入住养老院的老人,不能仅靠支付费用就疏于照料,应定期探望、主动联系,了解老人的生活动态和交往情况,及时发现并防范潜在风险,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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